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239號
PTDV,107,司促,3239,2018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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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3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佘元田
債 務 人 洪招賢
      吳寶箱
一、債務人洪招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
  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
  七二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洪招賢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寶箱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洪招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七二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
  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
  ‧九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洪招賢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
  寶箱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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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