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柯承宏即柯宗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肆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收取新臺幣壹
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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