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昱潔即潘芃雁即潘文卿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信用卡
消費款新臺幣(下同)51,542元,及其中43,151元部分,自
民國92年2 月25日起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
、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費用款明細資料,核該已計算尚
未收取之利息6,256 元,其入帳年月係為「92年9 月」、已
計算尚未收取之費用2,135 元,其入帳年月係為「91年8 月
」,然本件利息起算日則載為「自92年2 月25日」開始起算
利息,顯有複利請求之虞。故請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或利
息起算日,否則應釋明複利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
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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