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49號
PTDV,107,司促,3149,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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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巫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巫欣怡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8 月22日起至民國10
  8 年8 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7 年3 月30日止累計177,181 元未給付,其中
  164,685 元為本金;12,40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巫欣怡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164,685元 │     │3 月31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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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