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顯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盛貽熱浸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
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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