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林逸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
付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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