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110號
PTDV,107,司促,3110,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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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林逸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
  付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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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