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65號
PTDV,107,司促,3065,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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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吳永正
      吳善文
      吳黃秋蘭
一、債務人吳永正吳黃秋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
  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吳永正
  吳善文吳黃秋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零貳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永正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義守大學時,邀同吳
  善文吳黃秋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
  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55,
  026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㈡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㈢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6 年10月1 日
  止,共結欠155,026 元及自106 年10月1 日起之利息暨違約
  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
 ㈣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
  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
  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
  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 )「加年率1 ﹪」固
  定(2.15% )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
  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計算。
 ㈤債權人於107 年3 月9 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
  6 年10月1 日起至107 年3 月8 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
  算為1.15% ,自107 年3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
  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永正、吳│自民國106 年│至民國107 年│年息1.15%   │
│  │ 32,026元 │善文、吳黃│10月1 日起 │3 月8 日止 │       │
│  │     │秋蘭   ├──────┼──────┼───────┤
│  │     │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 月9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吳永正、吳│自民國106 年│至民國107 年│年息1.15%   │
│  │123,000元 │黃秋蘭  │10月1 日起 │3 月8 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3 月9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永正、吳│自民國106 年│至民國107 年│年息0.115%  │
│  │ 32,026元 │善文、吳黃│11月2 日起 │5 月1 日止 │       │
│  │     │秋蘭   ├──────┼──────┼───────┤
│  │     │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5 月2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吳永正、吳│自民國106 年│至民國107 年│年息0.115%  │
│  │123,000元 │黃秋蘭  │11月2 日起 │5 月1 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5 月2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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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