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42號
PTDV,107,司促,3042,201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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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沈龍志
代 理 人 周崇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
  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之請求標的究為新臺幣15,006,173元,或1,506,
  173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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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