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029號
PTDV,107,司促,3029,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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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 務 人 黃進貴
      洪英美
一、債務人黃進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四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
  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四九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
  進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英美負清償
  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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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