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債 務 人 黃進貴
洪英美
一、債務人黃進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四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
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二四九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
進貴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英美負清償
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