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楊承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
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所
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4,879,2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