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0號
附民原告 古漢宏
附民被告 林先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