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50號
PTDM,107,附民,50,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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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0號
附民原告  古漢宏
附民被告  林先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林鈴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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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