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47號
PTDM,107,聲,547,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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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家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魏家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5 月確定,於民國 103 年2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4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以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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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