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饒哲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饒哲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饒哲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1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訴字第10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64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 定,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98 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6 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抗告確定 ,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24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而有管轄權,且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