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44號
PTDM,107,聲,544,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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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裕明
具 保 人 程麗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麗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裕明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 具保人程麗庭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 聲請意旨漏載「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 ,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 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陳裕明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於偵查中,經 檢察官命具保1 萬元,經具保人程麗庭繳納1 萬元後,將 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327號判決判 處拘役30日確定,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 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附卷可參。
(二)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此有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7 年3 月15日屏檢錦祥106 執70 41字第7745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各1 份、執行傳票之 送達證書影本2 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07 年3 月8 日東警分偵字第10730408000 號函暨所附拘票影本與 報告書影本、被告與具保人戶籍資料(現戶部分)影本各 1 份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 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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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