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562號
PTDM,107,簡,562,201804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家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家正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蘇家正於民國106 年10月7 日15時30分許,在屏東縣○○鎮 ○○路000 ○000 號前蓮霧園外,因見其父親蘇英修與蔡慶 璋因道路土地使用權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 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聞之場所,對蔡慶璋以:「幹你娘機 歪,你是在兇三小(台語)。」等語辱罵蔡慶璋,足以貶損 蔡慶璋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案經蔡慶璋訴由屏東縣政府 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蘇家正於警詢及偵查中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 蔡慶璋發生爭執,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不 知道這句話是講的,路上那麼多人等語。惟查:上開事實業 經證人即告訴人蔡慶璋、證人蔡沄諭董憓陵於警詢及偵查 中證述明確,並有蔡沄諭於案發當時錄製之錄音光碟1 片及 其製作之譯文1 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 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勘驗上開錄音光碟屬 實,綜上足認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口出:「幹你 娘機歪,你是在兇三小(台語)。」等語,以此方式貶抑告 訴人之人格及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被告上開所辯均為臨訟狡 飾之詞,無足憑採,是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爰審酌 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糾紛,竟公然口出粗鄙、污 穢言語辱罵告訴人,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實屬可議,且迄今 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且其犯後否 認犯行,態度不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辱罵 之內容、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 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