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387號
PTDM,107,簡,387,201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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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寶貝
      李東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34
9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 年度易字第1 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寶貝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 、5 至9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東和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 、5 至9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寶貝李東和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 補充「被告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與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私人處所、住宅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 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 ,應成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次按刑法圖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 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 。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 又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 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 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之聚 眾賭博罪,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 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 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以電話或傳真之方式供人 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準此,本件被告吳寶貝李東和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俊」之成年人共同基於營利之意 圖,由被告吳寶貝李東和在上開住處經營六合彩簽注站, 供不特定人以電話或親自至前揭處所下注,收取賭金後以香 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輸贏之不確定機率決定財物之得喪,而交 由「阿俊」與賭客對賭財物,被告吳寶貝李東和則向賭客 抽取賭資部分成數以營利,依上說明,自符合「在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 」之要件甚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 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 賭博罪。被告吳寶貝李東和自民國106 年8 月間某日起至 106 年12月5 日18時24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期間先後多次供 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行為,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 犯意,客觀上均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犯罪方法及侵害 法益均相同,應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之接續犯。被告2 人均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 及賭博罪等3 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吳寶貝、李 東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俊」之成年人就上開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㈢、爰審酌被告2 人為謀己利,提供場所聚眾供人簽賭下注,助 長投機風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且藉此牟得不法利益,行 為實有不當;復斟酌被告吳寶貝於81、82年間,均有曾因賭 博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李東和於84年間,亦有曾因賭博案件 ,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憑,素行均不佳,惟考量被告2 人經營期間非長,於 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告吳寶貝未就學,被告李 東和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均自述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及 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 如附表編號3 、5 、6 、7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吳寶貝所有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吳寶貝李東和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6-17 頁),爰均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在被告吳寶貝李東和2 人罪刑項下 分別宣告沒收。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最 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 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 266 條第2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於被告吳寶貝李東和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至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 物,為被告吳寶貝李東和平常經營生意使用,編號4 所示 之物已損壞無法使用等節,經被告吳寶貝於本院準備程序供 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7頁),又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



不予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 第38條之1 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 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吳寶貝於偵查中供稱:我經營六合彩賭博沒 有很久,大概4 個月,這段期間總共才賺新臺幣(下同)7 、8 千元,簽一支我抽成3 、5 元等語(見偵卷第14頁), 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仍同此供述(見本院卷第17頁),其所 稱犯罪所得數額固屬概括數額,惟因查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 吳寶貝本案犯罪所得之確切數額,故採對其較有利之認定, 以7,000 元為計。雖該犯罪所得7,000 元並未扣案,為避免 被告吳寶貝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揆之前揭說明,自應宣 告沒收其犯罪所得7,000 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68 條、第28條、第55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提起公訴,檢察官甯先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傳真機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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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計算機 │3臺 │
├──┼────────────┼──────┤
│ 3 │電話答錄機 │1臺 │
├──┼────────────┼──────┤
│ 4 │電話錄音機 │1臺 │
├──┼────────────┼──────┤
│ 5 │六合彩手冊 │1本 │
├──┼────────────┼──────┤
│ 6 │開獎號碼表 │5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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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倍數表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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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六合彩簽單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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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六合彩簽單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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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起訴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0349號
被 告 吳寶貝 女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東和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寶貝李東和為夫妻,共同居住在屏東縣○○鄉○○路00 0號(下稱崙頂路住處)。吳寶貝李東和與綽號「阿俊」 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財物及 公然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6年8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 5日18時24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將崙頂路住處供作不特定多 數人得以親自前來或撥打電話以簽賭下注六合彩之公共場所



。賭博方式係提供「二星」、「三星」、「台號」及「特仔 尾」等供不特定賭客以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下注,並核 對每禮拜二、四、六開獎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簽中「二 星」(簽中2個號碼)者,吳寶貝李東和即賠付賭客5,700 元;簽中「三星」(簽中3個號碼)者,則賠付5萬7,000元 ;簽中「台號」或「特仔尾」者,則依「倍數表」賠付不等 之金額;若未簽中,下注金由吳寶貝李東和自己抽取一定 之金額後交予「阿俊」。嗣警方於同年12月5日1 8時24分許 ,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崙頂路住處搜索 ,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將吳寶貝及正在填寫六合彩 簽單之李東和逮捕。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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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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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吳寶貝於警詢及偵查│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且被告│
│ │中之供述 │李東和與其同住在崙頂路住│
│ │ │處,被告李東和知道其經營│
│ │ │六合彩一事,被告李東和亦│
│ │ │知悉正書寫六合彩簽單等事│
│ │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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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李東和於警詢及偵訊│(1)矢口否認有何賭博犯 │
│ │中之供述 │ 行,辯稱:我不知道 │
│ │ │ 我太太吳寶貝經營六 │
│ │ │ 合彩,她有拿一些單 │
│ │ │ 子給我寫,我沒有注 │
│ │ │ 意看是什麼,我寫阿 │
│ │ │ 拉伯數字,就像在練 │
│ │ │ 習寫字一樣,我也是 │
│ │ │ 無聊沒事在寫云云。 │
│ │ │(2)坦承其與被告吳寶貝
│ │ │ 共同居住在崙頂路住 │
│ │ │ 處,且智識正常等事 │
│ │ │ 實。 │
├──┼───────────┼────────────┤
│ 3 │被告李東和之刑案資料查│被告李東和前於84年間,即│
│ │註紀錄表1份 │涉犯刑法第268條之罪,而 │




│ │ │由法院論罪科刑確定,故其│
│ │ │辯稱沒有注意附表所示之扣│
│ │ │案物品,也沒有仔細看自己│
│ │ │寫的單子,而不知道被告吳│
│ │ │寶貝經營六合彩一節,顯為│
│ │ │臨訟卸責之詞,無足憑採。│
├──┼───────────┼────────────┤
│ 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搜索票│被告吳寶貝李東和意圖營│
│ │(106年度聲搜字第1140 │利,提供崙頂路住處予不特│
│ │號)、屏東縣府警察局督│定多數人到場簽注六合彩並│
│ │察科搜索扣押筆錄、扣押│與渠等對賭之事實。 │
│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
│ │據各1份、扣案如附表所 │ │
│ │示之物數件、扣案物品照│ │
│ │片9張及被告李東和於警 │ │
│ │方到場時,恰在櫃臺書寫│ │
│ │六合彩簽單之照片1張 │ │
└──┴───────────┴────────────┘
二、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 入者為限;所謂「提供賭博場所」,應指提供聯繫聚賭之空 間而言,包括無形場域在內。以現今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 倘經營者以科技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 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亦與刑法第268條之「提供賭博 場所」之意相符。是以傳真、電話或網際網路簽注而賭博財 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 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 號判決參照)。又按刑法第268條所稱「聚眾賭博」,乃指 召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賭博之意,且該等不特定之多數人 ,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只須其性質係集合 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原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 成立本罪。再按私人住處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 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 性質,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是核被告吳寶貝李東和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普通賭博、同法第268 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等罪嫌。被告2人與綽號「阿俊」之成年人,彼此間具行為 分擔及犯意聯絡,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從106年8月間 某日起即開始經營上開六合彩至遭警方查獲為止,惟賭博及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本具有反覆、延 續之特質,於刑法評價上,應屬具營業性質之集合犯,請均



論以一罪。又被告2人所犯上開數罪,係本於一賭博犯意, 為達成其同一犯罪目的所為之數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 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另扣 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為被告吳寶貝所有,且係供本 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之。而扣案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六合彩簽單,則屬當 場賭博之器具,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廖維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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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真機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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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計算機 │3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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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電話答錄機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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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電話錄音機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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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六合彩手冊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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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開獎號碼表 │5張 │




├──┼────────────┼──────┤
│ 7 │倍數表 │1張 │
├──┼────────────┼──────┤
│ 8 │六合彩簽單 │1本 │
├──┼────────────┼──────┤
│ 9 │六合彩簽單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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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