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91號
PTDM,106,交附民,91,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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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邱昱傑
法定代理人 邱伯寬
訴訟代理人 鍾秀瑋律師
被   告 李培宏
本件原告因被告過失致重傷案件(106 年度交簡字第2542號),
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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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