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96號
ILDV,107,司促,1596,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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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游若媺
債 務 人 江瑞玲
債 務 人 游靜慧
債 務 人 游義軒
一、債務人游義軒游靜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敏凱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江瑞玲游若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壹拾叁萬伍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債務人江瑞玲游若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
  肆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游
  義軒、游靜慧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敏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江瑞玲游若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若媺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
  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江瑞玲、案外人游敏凱(歿)〔 民國102年07月
  17日死亡,經查 鈞院 宜院平家字第1040001095號函 鈞院
  未曾受理被繼承人游敏凱之繼承人聲明限定、拋棄繼承、陳
  報遺產清冊或另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事件。〕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借款10筆,金額總計270,275元,其中第1筆至第8
  筆借款係邀同債務人江瑞玲、案外人游敏凱(歿)為連帶保
  證人,第9筆至第10筆借款係邀同債務人江瑞玲為連帶保證
  人。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
  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游若媺自民國106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210,245元及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約定
  ,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游敏凱(歿)既為本債務第
  1筆至第8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合法繼承人即連帶債務人
  游靜慧游義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游敏凱之遺產範圍內與原
  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江瑞玲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瑞玲、游│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35395│若媺、游義│1月01日起  │4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軒、游靜慧├──────┼──────┼───────┤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4月25日起  │      │一五     │
├──┼───┼─────┼──────┼──────┼───────┤
│ 002│新臺幣│江瑞玲、游│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4850 │若媺   │1月01日起  │4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4月25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瑞玲、游│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5395│若媺、游義│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軒、游靜慧│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江瑞玲、游│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850 │若媺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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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