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05號
ILDV,107,司促,1505,2018042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坤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貳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
  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