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93號
ILDV,107,司促,1493,201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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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林引仁
債 務 人 洪俊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玖仟捌佰
   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叁拾玖萬零捌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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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