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文娟
債 務 人 謝哲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陸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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