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55號
ILDV,107,司促,1455,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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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債 務 人 饒洪瑞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零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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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