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劉明賢
劉國樑
劉常照
劉右鋆
劉錦鋒
劉慧玥
劉立鋆
郭士毓
郭錦斐
郭錦標
劉基鈿
李素娥
劉坤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孟緯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
10日內提出被告鄭萬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有
發生死亡情事,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暨其所
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查報各繼承
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情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將前開
繼承人追加為被告。另就本件起訴所應列為被告者應全部列舉並
更正之,並依對造人數提出整理後之書狀及繕本予本院,俾供送
達對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