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54號
ILDV,106,訴,554,201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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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劉明賢
      劉國樑
      劉常照
      劉右鋆
      劉錦鋒
      劉慧玥
      劉立鋆
      郭士毓
      郭錦斐
      郭錦標
      劉基鈿
      李素娥
      劉坤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孟緯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
10日內提出被告鄭萬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有
發生死亡情事,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暨其所
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查報各繼承
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情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將前開
繼承人追加為被告。另就本件起訴所應列為被告者應全部列舉並
更正之,並依對造人數提出整理後之書狀及繕本予本院,俾供送
達對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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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