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34號
ILDM,106,附民,134,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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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朱玉花
被   告 林旺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64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642 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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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