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10號
聲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張佳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破產人陳懿轞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陳懿轞破產事件,已依分配表將破產 財團分配完結,爰檢陳破產財團收入暨支出明細、債權分配 表及專戶存摺影本等資料,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
三、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共新臺幣(下同)161,802,216 元,扣除財團費用後,尚餘94,845,037元,經聲請人作成分 配表,聲請本院裁定認可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聲請人即 進行最後分配,業已全數分配予破產債權人完畢等情,此有 聲請人所提分配報告、專戶存摺影本可資憑佐,經核尚無不 合,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