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59號
SLDV,107,除,159,2018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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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許尤美(即許必松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何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消滅之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股) │
├──┼───────────────┼────────┼──┼──────┤
│ 1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86-NX-0165094-3 │ 1 │545 │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消滅之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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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