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18號
SLDV,107,除,118,201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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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紀秀珍即戴志強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戴得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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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