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81號
SLDV,107,重訴,181,2018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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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珮蓁 
被   告 陳思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11條、借款契約書第9 條(見本 院卷第19頁、第21頁)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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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