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19號
SLDV,107,訴,619,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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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9號
原   告 陳思仰 
被   告 吳啟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表明應受判決之聲明及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然原告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之聲明及繳納 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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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