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4號
SLDV,107,訴,294,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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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琴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被   告 林育葉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公司對被告請求返還原告公司印鑑章之返還請求權 是否存在,其前提為被告另案訴請確認民國107 年1 月31日原 告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而該案現由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86 號審理中,是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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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