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會員大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1號
SLDV,107,訴,291,201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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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邱春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灣警察權益平等協會間請求撤銷會員
大會決議事件,雖據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及民事準備書狀到院,
惟原告所載並非依法表明之訴之聲明,亦未記載訴訟標的,與法
定之起訴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為何?該聲明應
  顯示係確認訴訟、形成訴訟或其他訴訟形態之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
  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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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