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邱春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灣警察權益平等協會間請求撤銷會員
大會決議事件,雖據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及民事準備書狀到院,
惟原告所載並非依法表明之訴之聲明,亦未記載訴訟標的,與法
定之起訴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為何?該聲明應
顯示係確認訴訟、形成訴訟或其他訴訟形態之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
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