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陳逸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揚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揚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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