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64號
SLDV,107,補,464,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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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英俊陳高含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
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2萬5,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96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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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