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28號
SLDV,107,補,428,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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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呂志成
      莊志評
      羅英文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零柒佰壹拾叁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等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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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