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呂志成
莊志評
羅英文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零柒佰壹拾叁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等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