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76號
SLDV,107,聲,76,2018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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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法定代理人 Paul A. Steele
代 理 人 李泰運律師
      張聰仁律師
      鄭雅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 年度破字第21號破產事件卷宗,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6 年度破字第21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上開規定,依破產法第5 條規定,於破產程序準用 之。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6 年度破字第21號破產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債務人即相對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曾 有債權債務關係,已向相對人之清算人申報債權,相對人並 有回覆表示債權數額,而相對人是否進入破產程序及其破產 程序(如經宣告)之進行對聲請人之債權得否受償影響甚鉅 ,實有必要聲請閱覽、抄錄並影印系爭事件卷宗,以利於相 關程序陳述意見,並評估得採取之求償途徑等情,業據其提 出存證信函暨債權申報書、相對人回覆資料等件為證,且相 對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內亦載有聲請人之債權(見本院106 年度破字第27號卷聲證3 債權人清冊),應堪認聲請人已釋 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與法核無不合 ,應予許可。又聲請人既已釋明其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且本院衡酌系爭事件卷宗內文書尚無涉及當事人或 第三人之業務秘密而必須限制閱卷之情形,則本件准許聲請 人之聲請,自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3 項之規定,併 此敘明。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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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