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37號
SLDV,107,消債更,37,2018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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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債 務 人 施程惠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債權人清冊,記載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各種債權之種類 、原因及種類(債務人前誤載於債務人清冊內,應重新提 出)。
3.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記載無而提出。
4.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5.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藍色,報表編號: PLR2)。
6.無擔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7.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8.債務人及其配偶等2 人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9.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10.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自105 年3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 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11.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
1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3.若債務人居住地係租賃地,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 、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房屋租賃 契約、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6 年度水、電、瓦斯 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14.說明債務人自105 年3 月起至107 年2 月間任職工作之地 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之薪資單、薪資 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 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證明文件。
15.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 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並提出自107 年3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資料( 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 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證明文件。
16.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 細。
17.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8.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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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