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全字,107年度,5號
SLDV,107,消債全,5,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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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鄭曉薇即鄭夏玉
代 理 人 林子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財產,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 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權利,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 序及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及第5 款固有明文。惟保全處分 ,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 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 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 條立法說明即明。又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 全處分,係以債務人之財產現受強制執行為前提,是債務人 於聲請法院為上開保全處分時,自應陳明現所繫屬法院之強 制執行事件案號,並提出相關執行命令,俾利法院審查有無 裁定保全之必要。
二、查債務人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報債權人目前是否已就債務人聲請保全之薪資及動產聲請強 制執行及其受理法院、案號、目前執行進度,並提出相關執行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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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