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79號
SLDV,107,司拍,179,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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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陳宥天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吳元祥 
      吳美惠 
債 務 人 王心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與聲請人合 意成立金錢借貸契約,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於同 年1 月27日辦理登記後之同年月28日匯款1,527 萬9,870 元 至債務人王心語指定之帳戶,而王心語開立發票日103 年1 月28日、到期日同年7 月27日,票載金額合計1,600 萬元之 本票3 紙予聲請人,惟屆期並未清償。之後王心語復於同年 9 月4 日再次保證於同年9 月30日、104 年1 月30日就借貸 金錢全部清償完畢,並簽立借據乙紙為證,詎王心語屆期仍 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097號檢察官起訴書 、借據、支票、本票裁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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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