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47號
SLDV,107,司拍,147,201804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黃政勖 
債 務 人 玉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5 月27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2,4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3 年5 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 103 年5 月28日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等分別於104 年2 月8 日、105 年6 月28日、105 年6 月29日、106 年1 月3 日共同簽發面額1,200 萬元、1, 200 萬元、1,200 萬元、960 萬元之本票,並約定107 年2 月8 日到期支付,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等雖具狀陳稱: 兩造間現存之債權額應為821 萬8,900 元,並未積欠利息、 違約金。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 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 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 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 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 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1/1頁


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崑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