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吳駿彬
相 對 人 詹坤霖
詹坤諭
詹昀潔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吳駿彬與相對人詹坤霖、詹坤諭、詹昀潔間
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終局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駿彬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訴訟救助聲請人吳駿彬向本院對相對人詹坤霖、詹坤諭、 詹昀潔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本院106 年度家親聲字第294 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 年度家救字第 10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吳駿彬因而暫免繳納 裁判費。現上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聲請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吳駿彬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 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 元,應即由聲請人吳駿彬向本 院繳納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