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107號
SLDV,107,司促,5107,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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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明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叁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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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