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13號
KMDV,89,補,13,200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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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三號
  原   告 甲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水淵
  送達代收人 楊淑惠
  被   告 莊良欽即日昇營造廠
右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圓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顏淑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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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