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十三號
原 告 甲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水淵
送達代收人 楊淑惠
被 告 莊良欽即日昇營造廠
右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圓柒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柒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顏淑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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