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進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李圓
一、債務人林進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叁萬貳仟捌佰
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進威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李圓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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