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慶瑞即盧名鋒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盧名鋒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壹萬零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