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58號
SLDV,107,司促,4858,201804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良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