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良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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