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日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上友
一、債務人周日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
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連上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貳佰壹
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
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