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25號
SLDV,107,司促,4825,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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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日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上友
一、債務人周日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
  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連上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貳佰壹
  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
  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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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