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88號
SLDV,107,司促,4388,2018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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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諭廣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耿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普春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叁仟叁佰柒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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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諭廣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春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