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29號
SLDV,107,司促,4329,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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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迺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3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林迺文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9117 │0000000000│03月 23日  │      │點七九    │
│  │元  │703    │起     │      │       │
├──┼───┼─────┼──────┼──────┼───────┤
│ 003│新臺幣│林迺文 431│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77184 │0000000000│03月 23日  │      │點七九    │
│  │元  │703    │起     │      │       │
├──┼───┼─────┼──────┼──────┼───────┤
│ 006│新臺幣│林迺文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575元 │0000000000│03月 23日  │      │點九九    │
│  │   │367    │起     │      │       │
├──┼───┼─────┼──────┼──────┼───────┤
│ 007│新臺幣│林迺文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53000 │0000000000│03月 23日  │      │點九九    │
│  │元  │367    │起     │      │       │
├──┼───┼─────┼──────┼──────┼───────┤
│ 008│新臺幣│林迺文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75422 │0000000000│03月 23日  │      │九九     │
│  │元  │367    │起     │      │       │
├──┼───┼─────┼──────┼──────┼───────┤
│ 009│新臺幣│林迺文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25810│0000000000│03月 23日  │      │九九     │
│  │元  │367    │起     │      │       │
├──┼───┼─────┼──────┼──────┼───────┤
│ 010│新臺幣│林迺文 463│自民國 10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677119│0000000000│03月 23日  │      │點三八    │
│  │元  │367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迺文於民國98年11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3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82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12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林迺文於民國104年7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6、7、8、9、10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7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3月22日止
  未受償之遲延利息791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5801元。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
  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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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