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崇維
人 8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個月,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