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312號
SLDV,107,司促,4312,2018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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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崇維
人           8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玖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個月,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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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