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70號
SLDV,107,司促,4270,201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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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安琪即王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新臺
  幣壹拾萬玖仟柒佰玖拾肆元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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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